11月13日,《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会上相关部门一致同意《办法》内容,会后市委副书记、市长孙正东做总结发言,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尽快发布实施《办法》,确保采煤沉陷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现行的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标准过低,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造成了普遍的采煤沉陷区居民拒绝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情况,对搬迁安置工作造成不利影响。2018年8月,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开展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补偿办法修订工作。
经过前期调研学习,2018年9月,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暂行办法》为基础,参考淮南市,结合阜阳市实际,形成《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修订初稿,并邀请相关县区政府及部门召开座谈会,对《办法》初稿进行了逐条研讨修改,会后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同年11月份再次书面征求了有关各方意见。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委托事务所开展了风险评估,并根据该机构出具的《〈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风险评估意见》补充开展实地调研和研究论证;2019年6月,阜阳市司法局完成《办法》的合法性审查。
《办法》在内容上,紧紧围绕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中提出的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总结阜阳市近年来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工作经验教训,包括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安置人口核定程序、搬迁安置流程、实践中遇到矛盾冲突的解决经验等,同时借鉴淮南等兄弟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暂行办法》做了细致而全面的修订,补充了相应章节,使各项内容更加科学合理,更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按照会议要求,做好《办法》后续修改完善工作,尽快发布实施。(来源: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延伸:《关于印发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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