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承诺“手续合法、买一层得两层”的LOFT公寓,最终沦为被查封的违建;一场胜诉的仲裁裁决,却因法院执行不力变成“法律白条”。王先生的维权遭遇,不仅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更暴露出司法执行环节的沉疴——当执行人员的渎职行为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温床”,受损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司法制度的权威与尊严。
梳理整个案件,北京聚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石飞来的诈骗行径清晰可循。2021年,该公司销售员以虚假的住建委批复、销售许可证为诱饵,用“地铁两年内直达”“花一层钱买两层面积”等不实承诺,诱导王先生全款购买工业用地性质的“公寓”30年使用权。从延期交房拒不支付违约金,到房屋因“擅自改变用途”被政府查封,再到房屋漏水后各方推诿责任,聚洲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完全符合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更值得警惕的是,石飞来一句“装修经领导同意”的辩解,暗示其违法行为背后或存在权力寻租的阴影,为后续司法执行的异常埋下了伏笔。
如果说聚洲公司的诈骗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那么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局的失职渎职,则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透支。
2024年王先生仲裁胜诉后,本应进入权利救济的“最后一公里”,但执行程序却陷入了“无限拖延”的怪圈。执行局以“正在调查”为由消极应对,在律师多次催促下才于2025年3月对聚洲公司和石飞来分别作出10万元、5万元的罚款决定,且该罚款至今未执行到位。更令人费解的是,就在执行法官张毅声称“很尽力了”的同时,石飞来竟能堂而皇之地转移公司近百万业务流水,将公司收入转入个人账户,导致案件“终本执行”,仲裁裁决沦为一纸空文。
石飞来的行为已构成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其在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后仍拒不履行义务,且存在转移财产、虚假申报财产等行为,完全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早已明确,此类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局张毅并未依法将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使得石飞来的违法行为得以逍遥法外,这一不作为背后的深层原因,值得深思。
在这起案件中,执行渎职与拒执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目了然。按照“规范归责”方法论,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从职责规范目的出发进行判断。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局在财产调查环节未穷尽查询手段,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未充分核实;在强制措施使用上仅以罚款了事,未采取查封、冻结等有效措施;在程序履行上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移送涉嫌犯罪线索。正是这些失职行为,为石飞来的拒执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者对司法权威的挑战。这种“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状态,本质上是司法腐败的具体体现。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则是这道防线的“临门一脚”。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建立了财产查控合议前置、案款发还审批等一系列制度,但在王先生案件中,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重程序轻实效”的工作导向,甚至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使得法律文书丧失了应有的强制力和权威性,让胜诉当事人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当司法救济的最后通道被堵塞,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便会产生动摇。
解决此类问题,关键在于构建“失职必追责”的刚性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强化执行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执行流程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渎职行为严肃追责,让执法者真正敬畏法律、坚守底线。另一方面,要推动执行权独立规范运行,健全执行监督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财产查控、强制措施实施等环节的全程监管,杜绝权力寻租空间。
同时,应畅通拒执罪线索移送渠道,加强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拒执行为的合力,让“法律白条”真正变成“真金白银”。
王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它是当前司法执行领域诸多问题的一个缩影。从工业用地违规“以租代售”的乱象,到执行环节的失职渎职,每一个环节的失守都在侵蚀着司法公信力。
唯有以零容忍态度整治执行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让司法公正不打折扣、不搞变通,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筑牢法治社会的根基。
现在,是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局张毅出来发声的时候了。
毕竟,司法的权威不仅在于裁判的公正,更在于裁判的落地生根。(王法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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